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协会,天津特设协会,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会,安全监察协会,锅炉,电梯,起重,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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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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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协会。英文译名:Tianjin Association of Safety  and Energy-saving for Special Equipment。英文缩写:TJASE。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协会是由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考核培训、评审、科研及相关工作的单位和特种设备技术及管理领域的专家、学者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恪守科学、公正、民主的办会原则,发挥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进技术创新与进步,为我市特种设备质量安全、可靠运行、节能降耗和安全监察工作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天津市南开区航天道32号。本协会秘书处设在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方针、政策、法规与标准,推动提高相关单位的质量安全和守法意识,规范工作行为。

二、组织开展与特种设备相关的技术研究,为政府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专业活动。

三、组织参与涉及特种设备的有关法规、规程、标准的调研、起草、制订、修订以及承担相关教育、培训、考核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四、分析研究国内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发展方向,推广先进适用技术与管理方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

五、收集、整理、发布国内外特种设备相关信息,举办学术研讨、技术成果展览、经验技术交流、技术考察等活动,全面提高我市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运行管理水平。

六、组织开展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相关的鉴定评审以及安全质量评估、技术成果鉴定、标准制定和标准化服务。

七、积极促进会员间交流、协作、合作与联合,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有计划地组织制定并形成协会内部统一的行为规范与办事程序。

八、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政府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争议处理、事故分析等提供技术评价和评定以及接受委托检验检测、调解。

九、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间的关系,在政府部门与企事业单位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十、承担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政府行政部门委托、授权、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符合本章程第二条的规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1名专业技术负责人出任其在协会的注册人,并向协会秘书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人变动后,须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只有注册人有资格代表本单位在本协会的会议及其他正式场合陈述意见,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开展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1-6人、秘书长1人,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1-3人、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社会事业和协会工作,认真负责,办事公正,组织能力与工作能力较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研究解决秘书处提出需要及时决策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对理事会负责;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贯彻落实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并进行督促检查;

(六)组织制定协会和办事机构各项管理制度、工作制度,并按规定批准后贯彻实施;

(七)具体管理协会的财务与资产,并向协会理事会与法定代表人负责和报告;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年3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