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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第1号修改单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第1号修改单

(对2012年3月第1版的修改)

 

一、正文修改

1.  第五条修改为:“实施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2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  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

3. 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4.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安装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第(二)项修改为:“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对于按照定期检验规定进行的项目,除了上次定期检验后使用单位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监护使用的C类项目之外(使用单位继续对这些项目采取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其他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第(三)项修改为:“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B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C类检验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3项(含3项),相关单位已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应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5.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二、附件A修改

(一)“项目及类别”栏修改

1.  4.2修改为:“扶手防爬/阻挡/防滑行装置C”

2.  4.5修改为:“围裙板接缝C”

3.  5.1修改为:“梳齿与梳齿板C”

4. “9标识”修改为:“9标志”

(二)“检验内容与要求”栏修改

1.  1.1(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和(或)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  (如果有)、梯级、踏板、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以及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和(或)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  (如果有)、驱动主机、控制柜的编号等内容,并且在证明文件上有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

2.  1.1(4)修改为:“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梯级、踏板、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对于玻璃护壁板,还应当提供采用了钢化玻璃的证明;”

3.  1.2(4)修改为:“施工过程记录和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真实准确,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4.  2.8修改为:“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值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标称电压/V

测试电压(直流)/V

绝缘电阻/MΩ

安全电压

≤500

>500

250

500

1000

≥0.25

≥1.00

≥1.00

5.  2.13修改为:“(1)如提供手动盘车装置,该装置应当容易接近,操作安全可靠。盘车装置不得采用曲柄或多孔手轮;

“★(2)如果手动盘车装置是拆卸式的,那么该装置安装上驱动主机之前或装上时,电气安全装置应当起作用”

6.  2.14(2)修改为:“为方便接近,必要时应当增设附加急停装置。急停装置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①自动扶梯,不超过30m;

“②自动人行道,不超过40m”

7.  4.2修改为:“★(1)为防止人员跌落而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外盖板上装设的防爬装置应当符合:防爬装置位于地平面上方(1000 ± 50)mm,下部与外盖板相交,平行于外盖板方向上的延伸长度不应小于1000mm,并确保在此长度范围内无踩脚处。该装置的高度至少与扶手带表面齐平;

“★(2)当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与墙相邻,并且外盖板的宽度大于125mm时,在上、下端部应当安装阻挡装置以防止人员进入外盖板区域。当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为相邻平行布置,并且共用外盖板的宽度大于125mm时,也应当安装这种阻挡装置。该装置应当延伸到高度距离扶手带下缘25mm~150mm;

“★(3)当自动扶梯或者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和相邻的墙之间装有接近扶手带高度的扶手盖板,并且建筑物(墙)和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大于300mm时,或者相邻自动扶梯或者倾斜式自动人行道的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大于400mm时,应当在扶手盖板上装设防滑行装置。该装置应当包含固定在扶手盖板上的部件,与扶手带的距离不小于100mm,并且防滑行装置之间的间隔距离不大于1800mm,高度不小于20mm。该装置应当无锐角或锐边。”

8.  6.13(1)修改为:“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自动扶梯和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应当设置一个或多个机械式(利用摩擦原理)附加制动器:

“①工作制动器和梯级、踏板或者胶带驱动装置之间不是用轴、齿轮、多排链条、多根单排链条连接的;

“②工作制动器不是机—电式制动器;

“③提升高度超过6m;

“④公共交通型。”

9.  7.2修改为:“(1)控制装置的操作元件应当能防止发生意外动作,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运行应当依靠持续操作。当使用检修控制装置时,其他所有启动开关都不起作用;

“★(2)当连接一个以上的检修控制装置时,所有检修控制装置都不起作用;

“★(3)检修运行时,电气安全装置(6.7,6.8,6.9,6.10,6.11和6.12所述除外)应当有效”

10.  9.2修改为:“应当至少在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一个出入口的明显位置,设有标注下列信息的产品标识:

“①制造厂的名称;

“②产品型号;

“③产品编号;

“④制造年份”

(三)“检验方法”栏修改

1.  1.4中的“定期检验和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时查验(1)~(7);”修改为“定期检验和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时查验(1)~(5);”

2.  2.1修改为:“审查自检结果,如对其有质疑,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现场检验(以下C类项目只描述现场检验方法):目测;必要时测量相关数据”

3.  4.2修改为:“目测;测量相关数据”

4.  4.4修改为:“目测;测量相关数据”

5.  5.1修改为:“目测;测量相关数据”

6.  6.2修改为:“拆下中间部位的梳齿板,用工具使梳齿板向后或者向上移动(或者前后、上下),检查安全装置是否动作,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能否启动”

7.  6.3(1)修改为:“通过审查整机型式试验报告和其他相关随机文件,判断是否需要设置超速保护装置;”

8.  6.5修改为:“模拟驱动元件断裂或者过分伸长的状况,检查动作装置能否使安全装置动作,并且使设备停止运行;根据故障锁定原理,检查故障锁定功能是否有效”

9.  6.6修改为:“模拟驱动装置与转向装置之间的距离伸长或者缩短的状况,检查动作装置能否使安全装置动作,并且使设备停止运行”

10.  6.7修改为:“卸除1~2个梯级或踏板,将缺口检修运行至安全装置处:  

“(1)检查安全装置离梳齿相交线的距离是否大于工作制动器的最大制停距离;

“(2)检查动作装置能否使安全装置动作,并且使设备停止运行;

“(3)根据故障锁定原理,检查故障锁定功能是否有效”

11.  6.8修改为:“(1)卸除1个梯级或踏板,将缺口运行至返回分支内与回转段下部相接的直线段位置, 正常启动设备上行和下行,分别检查缺口到达梳齿板位置之前,设备是否停止运行;

“(2)根据故障锁定原理,检查故障锁定功能是否有效”

12.  9.2修改为:“目测检查”

(四)注A-4修改

注A-4修改为:“标有★的项目,对于允许按照GB 16899—1997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相应项目可以不检验、或者可以按照《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360号)进行检验。”

三、附件B修改

1. 检验结论页“规格型号”修改为:“型号”

2. 序号5(即2.1维修空间)检验项目细化,如表1所示:

表1

5

C

2.1  维修车间

(1)机房面积

(2)工作区段立足区域面积

3. 序号17(即2.13手动盘车装置)检验项目细化,如表2所示:

表2

17

C

2.13  手动盘车装置

(1)设置

(2)电气安全装置

4.  序号18(即2.14紧急停止装置)检验分项目名称调整,如表3所示:

表3

18

B

2.13紧急停止装置

(1)设置

(2)附加停止装置

5. 序号20(即3.2出入口)检验项目细化,如表4所示:

表4

20

C

3.2  出入口

(1)畅通区域

(2)阻挡装置

6. 序号26(即4.2)项目设置改变且检验项目细化,如表5所示:

表5

26

C

4.2  扶手防爬/阻挡/防滑行装置

(1)防爬装置

(2)阻挡装置

(3)防滑行装置

 

 

 

 

 

 

 

7. 序号35、36、37检验项目细化,如表6所示:

表6

35

B

6.3  超速保护

(1)设置

(2)故障锁定

36

B

6.4  非操纵逆转保护

(1)设置

(2)故障锁定

37

B

6.5  梯级、踏板或胶带的驱动元件保护

(1)设置

(2)故障锁定

8. 序号39、40检验项目细化,如表7所示:

表7

39

B

6.7  梯级或踏板的下陷保护

(1)设置

(2)故障锁定

40

B

6.8  梯级或踏板的缺失保护

(1)设置

(2)故障锁定

9. 序号44、45、46、47检验项目细化,如表8:

表8

44

B

6.12  制动器松闸故障保护

(1)设置

(2)故障锁定

45

B

6.13  附加制动器

(1)设置

(2)动能

46

C

7

检修装置

7.1  检修控制装置的设置

(1)检修插座设置

(2)停止开关

(3)标识

47

C

7.2  检修控制装置的操作

(1)检修功能

(2)多个检修装置

(3)电气安全装置

10. 增加“注B-2:检验报告中的下次检验日期精确到月,只填写至检验日期下一年度的当月。下次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

 

四、附件C修改

1.  检验结论页“规格型号”修改为:“型号”

2.  序号7(即2.8电气绝缘)检验类别修改为“C”

3. 序号9检验项目细化,如表9所示:

 

表9

9

C

2.13  手动盘车装置

(1)设置

★(2)电气安全装置

4.  在序号9之后增加“2.14 紧急停止装置(1)设置”一项,检验类别为B,作为序号10内容,如表10所示:

表10

10

B

2.14  紧急停止装置

(1)设置

5. 在序号11(原序号10)之后增加“3.2 出入口”一项,检验类别为C,作为序号12内容,如表11所示:

表11

12

C

3.2  出入口

(1)畅通区域

(2)阻挡装置

6. 序号16(原序号14即检验项目4.2)项目设置改变且检验项目细化,如表12所示:

表12

16

C

★4.2 扶手防爬/阻挡/防滑行装置

(1)防爬装置

(2)阻挡装置

(3)防滑行装置

7.  序号25、26、27(原序号23、24、25,即检验项目6.3、6.4、6.5)检验项目细化,如表13所示:

表13

25

B

6.3  超速保护

(1)设置

★(2)故障锁定

26

B

6.4  非操纵逆转保护

(1)设置

★(2)故障锁定

27

B

6.5  梯级、踏板或胶带的驱动元件保护

(1)设置

★(2)故障锁定

8.  序号29、30(原序号27、28,即检验项目6.7、6.8)检验项目细化,如表14所示:

表14

29

B

6.7  梯级或踏板的下陷保护

(1)设置

★(2)故障锁定

30

B

6.8  梯级或踏板的缺失保护

(1)设置

★(2)故障锁定

9.  序号34、35、36、37(原序号32、33、34、35,即检验项目6.12、6.13、7.1、7.2)检验项目细化,如表15所示:

表15

34

B

★6.12 制动器松闸故障保护

(1)设置

(2)故障锁定

35

B

6.13  附加制动器

(1)设置

(2)动能

36

C

7

检修装置

7.1  检修控制装置的设置

(1)检修插座设置

(2)停止开关

(3)标识

37

C

7.2  检修控制装置的操作

(1)检修功能

★(2)多个检修装置

★(3)电气安全装置

10. 将原序号39内容删除

11. 注C-3修改为:“标有★的项目,对于允许按照GB 16899—1997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相应项目可以不检验、或者可以按照《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360号)进行检验。”

12. 增加 “注C-5:检验报告中的下次检验日期精确到月,只填写至检验日期下一年度的当月。

13. 序号增加,其他序号也以此相应进行改动。

 

 

 

 

 

 

 

 

 

 

 

 

 

 

五、附件D修改

1. 附件D表格中的内容修改为:

问题和意见:

 

 

 

检验人员:                               日期:          年   月   日

  (检验机构公章或检验专用章)

 

受检单位接受人:                          日期:           年    月    日

受检单位联系电话:

处理结果:

 

 

 

受检单位负责人:                                      (受检单位公章)

维护保养单位负责人(如涉及):                       (维护保养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2. 检验报告格式(附件B、C)根据修订内容做相应编辑调整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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