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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锅炉节能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锅炉节能工作的意见(质检特函〔2011〕91号)
质检特函〔2011〕91号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锅炉节能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国务院9月27日召开的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总局于10月9日召开了全国质检系统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传达了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并对全国质检系统节能减排工作提出了要求,进行了部署。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是质检系统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十一五”期间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依然面临着严峻形势,必须充分认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按照我局年初《关于做好2011年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1]36号,以下简称《意见》)的部署,全面推进锅炉节能监管是今年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前一阶段,各地按照要求积极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存在工作进展不平衡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全国质检系统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锅炉节能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

对工业锅炉产品进行定型能效测试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明确规定,是加强锅炉生产环节节能监管的重要抓手,是把好市场准入关的主要手段,也是对锅炉制造企业保证锅炉能效质量的基本要求,必须按照规定全面落实。《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已于2010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但是由于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是一项新工作,我局充分考虑企业具体困难,延长了过渡期,以给予企业足够的适应时间。目前,大部分企业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各能效测试机构及时安排测试,完成了大量锅炉型号的测试工作,我局于2011年7月19日已公布了《第一批达到能效指标要求的工业锅炉产品目录》。但是,部分企业、甚至个别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测试工作仍然重视不够,个别地区工作滞后,对此我局进一步提出以下要求:

1.各锅炉制造企业应当高度重视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工作,相关监督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把关,坚决落实《意见》要求。2012年4月30日之前,未提供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报告或测试计划的,锅炉产品不得出厂,对已提供测试计划的,测试工作必须在2012年4月30日之前完成。锅炉生产企业要根据生产和市场情况,抓紧时间科学安排,特别是要充分利用今冬采暖季节锅炉投运的有利时机,加快开展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工作。

2.2011年10月至2012年4月期间,各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机构应参照《关于报送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情况的通知》(质检特函[2011]30号)的规定,每月25日前向我局报送当月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情况,内容至少包括:测试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已完成测试型号和应测型号(根据企业提交的测试计划确定)的数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我局将定期公布各地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进展情况,对于进度严重滞后的,我局将约谈当地省级监察机构和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并予通报。

二、大力推进在用锅炉能效测试

在用锅炉定期能效测试是监测和掌握在用锅炉运行能效的重要手段,是加强锅炉使用环节节能监管的重要措施和基础工作,必须大力推进。《意见》中已将2011年度在用工业锅炉定期能效测试任务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分解,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监督管理,落实锅炉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强和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加快推进该项工作。为及时掌握工作进度,请各省级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在11月5日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用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工作完成情况报送我局,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安排督查,以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三、积极开展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

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是规范锅炉设计工作、提升锅炉设计能效的重要手段。锅炉制造企业应当高度重视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工作,及时报送审查,以免将设计问题遗留到制造环节,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各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办法(试行)》的要求开展节能审查工作,相关监督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把关,确保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锅炉设计文件不得投入生产。

四、加强节能监管,提升服务能力

为保证《规程》的顺利实施,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锅炉节能监管,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近期各省要专门召开一次由本区域内监督检验机构、能效测试机构和锅炉制造企业等参加的专题会,进一步贯彻落实相关要求,加快推进能效测试工作。

2.加强对锅炉制造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规程》规定的各项工作。对于不按要求开展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和能效测试工作的企业,由监察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通报批评或做相应处理。

3.对于2012年4月30日以后,锅炉生产企业未在《规程》规定制造数量内完成定型产品能效测试的,从事锅炉制造监督检验的各级检验机构,应暂停出具该型号锅炉产品监督检验证书。

以上意见,请转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监督检验机构、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机构和相关锅炉制造企业。

 

 

一一年 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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