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工的通知 | 政府信息 | 文章中心 | 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协会,天津特设协会,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会,安全监察协会,锅炉,电梯,起重,容器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注册新用户 忘记密码

新闻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政府信息

关于调整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工的通知

各区县质监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市特种设备数量迅速增多。为了更好地服务企业,方便企业就近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提高办事效率,同时强化特种设备的属地安全监察,经研究,市局决定调整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有关分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一)滨海新区辖区内的所有特种设备(包括产权所属单位在滨海新区的长输管道),由滨海新区局办理使用登记。

  (二)移动式压力容器、电力系统电站锅炉、球罐、医用氧舱、车用气瓶、市属长输管道以及市地铁公司使用的电梯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由市局办理(滨海新区除外)。

  (三)除在市局登记的特种设备外,其余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均由设备所在地的区县局办理。

  (四)原市局登记的特种设备调整到区县局后,原使用证号不变。新注册发证的使用证号按《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办法》、《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及《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执行。

    二、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证

    依据统一效能的原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证工作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一)根据市政府津政办发[2011]10号文和市质监局[2011]第3号通告,滨海新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由滨海新区局负责考核发证。

  (二)市局负责国家特种设备考试机构考核的作业人员、焊接作业人员、气体充装作业人员及市局负责使用登记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的发证工作。

  (三)各区县局负责本辖区内其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发证、复审工作。

  (四)除滨海新区外,各区县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印章为“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专用章+数字代号”,数字代号与“特种设备登记注册专用章”编号相同,印章由市局统一制发。

    三、在新规定出台之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确定及各考试机构考试范围的划分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要求于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正式施行。各区县质监局应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工调整后的相关衔接工作,确保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及作业人员发证工作平稳过渡。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返 回